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向接收人员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示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或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拟报送信息系特别重大信息的,需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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