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提供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四)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5 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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