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并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及本规则补选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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