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从而加强公司对经营组织、资源利用、资产处理、投资等事项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公司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
对公司、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章程,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其任职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和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九条 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切实维护子公司的自身权益;
(五)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出席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等会议,参与决策,促成子公司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有权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以内签署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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