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且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投资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 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五) 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交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生效日为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