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
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3.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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