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会议决议或决定;
(三) 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四) 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 其他重大事项:
1.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2. 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