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将对外进行合作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情况提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战略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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