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3、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或鉴证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客观地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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