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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