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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报内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作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提议未被采纳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报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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