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性投资,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四)合理配置公司资源;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第七条 公司总裁为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便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项目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裁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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