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及本规则补选成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和考核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以及监督相关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安排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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