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2.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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