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和综合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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