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8:48:12 股吧网页版
恒鑫生活: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相关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