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二) 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
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每年由公司发放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
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效益工资,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效益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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