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 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
除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三) 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 上市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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