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外部审计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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