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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48:10 股吧网页版
恒鑫生活: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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