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专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
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六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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