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平等自愿、严控风险、量力而
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
房产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相关责任人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
其他担保事项;审议除第六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状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
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对被
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如有):
1. 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