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行为,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总监一名、技术总监一名、行政人事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 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九)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年度用工作计划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重大事务的授权及报告
(一) 公司向银行筹措长期或短期借款并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其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由总经理报公司董事会决定,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
(二) 总经理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具体包括:
1.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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