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
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指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