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情况下,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融资事项统一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和自有资金的前提下提出融资申请,融资申请的内容一般包括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拟融资金额及期限、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担保情况、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等。
第七条 融资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预计借款不能按时归还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应对预案。
第八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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