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包括总经理、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结算部门、财务部门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第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现货、期货市场行情,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细化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程序,完善风控措施;
(三)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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