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如有)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如有)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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