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3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4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5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8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10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11
第八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
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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