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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53:06 股吧网页版
维科精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5)第 1019 号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于
2023 年 7 月募集的人民币普通股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维科精密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 ——发行类第7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5 年 6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并在所
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科精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而向其报送申请文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戴 正 华

中国 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8 月 28 日 任 雨 徉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
定,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以下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3] 1112 号文
《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63,71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50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673,992,481.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2,708,418.03 元后,募集股款共计人民币 601,284,063.47 元(以下简称
“前次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验字(2023)第 037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在专项帐户中的余额为人民币 1,274,094.09 元(含募
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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