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中国 . 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 (010)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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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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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上市”,合称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
“《首发上市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桑(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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