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邮编:100022 电话 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6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1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15
五、 发行人独立性......16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3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8
二十二、 律师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29
二十三、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思泉新材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思泉有限 指 东莞市思泉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泛硕电子 指 东莞市泛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控股子公司
可铭精密 指 广东可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行人一级控股子公司
东莞思泉(香港) 指 东莞市思泉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发行人境外一级子公司
香港思泉 指 香港思泉新材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外一级子公司
越南思泉 指 越南思泉新材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外二级子公司
香港十方 指 十方铂泉实业 (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外一级控股子公司
越南十方 指 十方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外二级控股子公司
众森投资 指 深圳众森投资合伙企(有限合伙),发行人主要股东
东莞市市监局 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银或本所 指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或本所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经办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指
师 票事宜的签字律师
中国香港余沛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市思泉实业有限公
司(Dong Guan Suqun Industrial Co., Limited)香港法律尽调法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律意见书》《香港思泉新材有限公司(Hong Kong SQ Holdings
Limited)香港法律尽调法律意见书》《十方铂泉实业(香港)
有限公司(Spang Boquan Industrial (Hongkong) Co., Limited)
香港法律尽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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