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总裁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中总裁指《公司章程》中的经理。
第四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期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由
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
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权;总裁不
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裁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裁行使以下职权或配合义务:
(一)协助总裁工作;
(二)按照总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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