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规章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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