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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48:10 股吧网页版
豪恩汽电: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恩汽车
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
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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