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管理层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数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经营决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
层”),共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直接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
书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
和员工的利益;
(二)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 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
业务;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开拓意识;
(五)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
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
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
偿责任。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
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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