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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