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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17:04 股吧网页版
致尚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致尚科技”)委托,担任致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披露《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致尚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
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停牌(2025 年 4 月 8 日)前六个月至《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2025 年 8 月 11 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交易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2025-02-14 买入 18,600

金宇星 交易对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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