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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01:09 股吧网页版
弘景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景光电”、“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弘景光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88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6,565.13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92.5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372.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600006 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 28,923.00 28,923.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342.17 7,342.17

3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 12,500.00

合计 48,765.17 48,765.17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按照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但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中包含部分研发费用、人员工资、境外采购等,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直接用募集资金支付。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工资等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2、公司部分项目支出中包含研发相关的材料费等小额零星支出,一次支付请款明细可能涉及多个项目,既包括募投项目,也包括非募投项目,不便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3、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软件等,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购设备、研发材料等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因此募投项目涉及的设备、研发材料等不宜单独采购,若按照募投项目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实践操作,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统一支付更为符合公司利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5、进口增值税、关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按月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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