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方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八) 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且关联方不及时偿还;
(九)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 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
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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