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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