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防范各种风险,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权限为:单笔借款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但未超过50%,或者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