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更好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指定的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络的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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