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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