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本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本
公司或子公司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按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或其他投资条件取得、享有和行使对
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第五条 本公司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赋予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充分自主权,确保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 本公司加强对子公司资本的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
险,提高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公司的统一调控与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
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
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子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 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
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
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本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监事)。
本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本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本公司意愿充分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本公司提名并提请子公
司的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任命和解聘。子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的子公司经理应与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本公司委派制。
第十四条 在本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本公司
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
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子公司经理向本公司总经理的定期报告制度。
子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本公司总经理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
告,每年向本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本公司批准。子公司总经
理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子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本公司审查确认。子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本公司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报经本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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