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 0106 号
致: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特焊”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博盈特焊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博盈特焊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博盈特焊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得到博盈特焊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盈特焊的文件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盈特焊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博盈特焊、本公司、公司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