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9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首次
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6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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