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钧崴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钧崴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
外项目的, 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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