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中,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仅可与经国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性。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
(四)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五)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六)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准确地报送涉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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