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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