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 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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